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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热点答疑之:住房篇

作者:四海

2018-12-29 16:13

01住房贷款利息
 

 

 

 

 

 
 
 

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4、住房贷款利息怎么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那么夫妻双方如何分摊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6、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1月1日后取得工资可以扣吗?

 

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1日起施行,20191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7、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8、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9、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10、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1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13、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14、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15、已全款买房,又在同一城市租房,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件扣除?

 

这种情况是属于有自有住房,那么在同一城市再发生的租房租金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02住房租金

 

 
 
 



1、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

(2)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3)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2、主要工作城市如何填写?

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处办理该项扣除的,填写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的城市。

3、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4、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5、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6、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7、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除?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通过远程办税端或电子模板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在月度预扣预缴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或者年度终了后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录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即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注意留存扣缴义务人签章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纸质件,同时将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9、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10、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标准定额扣除。

 

11、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2、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1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是按照每月1500元定额扣除吗?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14、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