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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申报常见误区,现在自查还来得及!
四海财税管家2026-08-27 09:24:4462
缴纳房产税是企业经营与个人持有不动产时需依法履行的纳税义务,申报合规与否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与涉税风险。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厘清征管口径、规避申报差错,本文整理了房产税申报的五大常见申报误区并配套政策原文解读,助您清晰了解、合规申报!
误区一: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不用缴纳房产税。
正确理解: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误区二:房产税只针对地上建筑,地下室、地下停车场不用缴纳房产税。
正确理解: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误区三:自建或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只要不投入使用,就无需缴纳房产税。
正确理解: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同时,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误区四: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无需缴纳房产税。
正确理解:免收租金期间的出租房产需要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误区五:房产出租后,因从租计征税率较高,继续按从价计征申报房产税。
正确理解:房产对外出租,必须按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可自由选择计税方式。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肇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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