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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的常见涉税误区
四海财税管家2026-08-31 09:44:3259
企业在经营发展中,有时会取得政府发放的财政性奖补,以下几大常见误区,看看你们“中招”了吗?
误区一:所有政府补贴都不需要缴税
错,增值税是否征收,核心看补助是否与企业应税销售行为的收入、数量直接挂钩,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只有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三大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才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并非所有政府补助都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需全额计入当期应税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二: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照常在税前扣除
错,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三:专项补贴闲置多年不用也不用交税
错,已作为不征收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拨付部门的部分,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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